第二枪和第三枪(4/9)

作品:《道北小黑

”有人问。 闫自忠摇摇头,精神集中在尸体头部。

“有区别。李局长说得很对,这里面有一枪显得多余。”

他转回头问王克立:“你看有两枪是不是够了?”王克立点头:“按照位置,足够了。”

又转向李洪杰:“你继续说。”李洪杰表示,他还要再想清楚些。

“我明白李局长的意思,他是说,打在眼部这一枪或者不近情理,或者多余。”站在李洪杰身旁的副局长吕志辊在众人的沉默中表态。

“你怎么想?”何局长问。 吕志辊双眉紧蹙:“假如为了补枪,不是为了报复,这一枪对准眼睛打显得过于残忍--他们毕竟是同伙,据我所知,这些人都是铁哥们儿,不然干不了大事。距离这样近,照哪里打都行,又何必打在眼睛上?相反,第二枪打在右颊原来的弹道上倒比较合情理,也容易符合同伙当时的心理。”

闫自忠连连点头,觉得大家开始想得深入一些,这正是他所期待的。

“其他同志有什么看法?”何局长问。于是又有几个人相继发言,有的认为当时的情况会很复杂,有些事带有偶然性,得不出合理的解释。此外,这些人心毒手狠,早已失去常人的人性,单用情理解释可能会陷入迷途,但都赞成不必打两枪。

经过一阵争议,闫自忠表态说:“我认为,李局长提出了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。确定这个人是罪犯以后,这样的问题应该提出来了,这是一条线索。吕局长从情理上分析了眼部的一枪,也很有价值。当然其他有的同志说得也不错,不能光从一般情理上解剖犯罪,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这一枪的实际情况,但是,我又认为吕局长能够从情理上剖析作案人心理是很值得提倡的。和我们打交道的,是罪犯还是人?既是罪犯也是人,是人就有人性。有些案子的某些环节,不通过人的心理分析就无法破案的。我举个例子。”

“部里乌国庆同志曾经到我们省讲过一次话,他举了个例子。有那么一个案子,罪犯把一个女的衣服剥光了,脑袋砍掉了,肚子豁开了,扔在野地里。还在女的放了一把油菜籽。勘查现场时大家就研究,这个人怎么这么狠,为什么要放这个东西呢?反映犯罪分子什么心理呢?当时认为,这些油菜籽可能是为了给女的遮羞的。什么才能产生这种心理呢?只有亲属。最后破了案,作案的是她公公。”

“这个例子很使我受启发。现在的作案有两种,一种是气质性犯罪,一种是社会性犯罪,照我看,抢劫案大都属于后者,作这种案的人有正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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